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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李琼、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李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292号 2016-07-11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罗永文、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罗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274号 2016-07-11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李祖琼、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李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258号 2016-07-11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龙文索、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龙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345号 2016-07-11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胡国春、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胡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255号 2016-07-11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毕福斌、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毕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323号 2016-07-11

重庆润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蒋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中,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33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工资8833元、经济补偿金2208元、质保金3600元。虽然裁决含质保金的内容,但原被告双方均陈述质保金是原告公司在被告的应发工资中扣取的金额,故双方所称的质保金应是原告以质保金名义克扣的工资。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质保金,实质上系要求原告支付克扣的工资。因此,仲裁裁决的内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的事项。又因裁决的金额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18000元,故仲裁裁决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基于该仲裁裁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渝0107民初5587号 2016-04-19

刘毅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被告处上班,本院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11日终止。因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原告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应按照原告工资标准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83元(2787元×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7870元(2787元×10个月)。原告提出的医疗费应区分责任,工伤基金不支付的部分应由被告支付,因原告未向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报销医疗费,医疗费能否全部由工伤基金支付不能确定,对此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宁0104民初4862号 2016-07-29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车文三、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车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348号 2016-07-11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卢美庆、杨田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卢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2267号 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