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丽都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临沂永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地暖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临沂永尚置业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临沂丽都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施工、原告如约施工后已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及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税费12489.63元及罚款2000元共计406072元的事实,由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地暖工程施工合同》、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对此项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尚在涉案工程质保期内不应付款,但根据双方的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涉案工程的两个采暖期已过,质保金已达支付条件,故本院对于被告主张涉案工程仍在工程质保期内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另对于被告辩称其已赔偿业主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1920元,未向法庭提交充足证据证实主张,待证据充足后,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应自原告诉讼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302民初12264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