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福升、耿祥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被告张福升、耿祥英系夫妻关系,被告耿祥英向原告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认可本案债务,故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对该证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张福升、耿祥英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有被告张福升签字确认的借款借据、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福升、耿祥英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的利息191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的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军、王秀温、王术军、刘薇作为保证人,应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军、王秀温、王术军、刘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福升、耿祥英追偿。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鲁0782民初2838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