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昱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确认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记录用途、四至、用地面积等信息,并与其父樊公衡的房屋毗邻。被告对其父樊公衡的房屋在被告2011年12月23日下达的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政征决字(2011)第6号]的征收范围内并无异议,故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原告的房屋亦在征收范围内。被告亦认可原告房屋所在地块现状为吴家山旧城改建还建楼之部分。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后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吴家山旧城改建项目的征收主体,同时也应为责任主体。对于在其征收范围内的原告房屋,应依法征收、依法补偿、依法搬迁、依法拆除。对于原告房屋在没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被强制拆除,其强制拆除行为应为违法。被告作为责任主体,未举证证明未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于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该房屋已拆除,且在原址上修建吴家山旧城改建还建楼,无法恢复原状,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19号 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