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改凤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所属领域:城乡建设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签订于2010年9月7日,协议中“家庭人口情况”一栏虽有原告的名字,但该协议涉及的安置房不包括原告的安置房,原告与第三人不是一个家庭,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以上事实各方无争议,予以确认。第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家庭人口情况”一栏虽有原告的名字,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因不包括原告的安置房事宜,对原告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与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进行补偿,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长安行初字第00438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