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甲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婚姻关系本不牢固,加之双方因性格原因缺乏沟通,使本不牢固的夫妻关系更加疏远。原告于2014年12月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在法庭上见面就大吵,无法正常沟通,其行为表明双方之间矛盾升级且无任何一方愿意作出修复夫妻关系的意愿,加之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定。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抚养长女,互不给付抚养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告余某甲明确表示同意将《房屋拆迁安置卡》(拆字(2013)第056号)中所安置的房屋及享有领取安置补偿费等利益以及川SA7911丰田凯美瑞轿车归被告所有,川S57575大货车归原告所有,从双方对财产的估价看,原告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主动作出让步,本院予以确定。川SA7911丰田凯美瑞轿车的下剩按揭款应由被告自行偿还。对于被告提到的登记在原告之父余兴富名下的另500平方米安置房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主张,以及双方各自所称在外债权债务,因双方互不认可且涉及他人利益,可由权利人另案主张权利。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702民初1236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