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洪波诉被告谢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李盈工亡后,鑫泰公司给付的赔偿款中包含给付二原告的扶养费,原告李庆文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李洪波已按其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取得5万元并放弃其余部分,其再次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庆文主张扶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7801元计算17年,因李盈工亡时,原告李庆文63周岁,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二原告有2名子女,李盈应承担一半的份额,即7801元×17年÷2=66308.50元。对于鑫泰公司尚未支付的补偿金应由被告领取。关于原告李洪波辩解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被告乘人之危,原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一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被告又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381民初2808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