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双进与张志坤、唐山华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志坤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原告为被告张志坤承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张志坤在原告施工的完工证及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应认定为被告张志坤对原告的施工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志坤支付施工费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5月24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付款审批单载明的原告施工期间为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原告庭审中主张机械费是按月支付,工程完工后全部付清,2015年7月份的机械费的支付时间应为2015年8月1日,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付款期间,应以原告庭审中主张的期间为准。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原告诉请的要求二被告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209民初1812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