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玉浩与永靖县妇幼保健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焦玉浩之妻沈秀芬在被告县妇保站住院诊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先后所签订的一份《医患协议》和两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服务中的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县妇保站主张的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受理后,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委托的兰州医学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中分析意见第3项陈述:"院方在新生儿的查体和护理存在不足之处,..."。综上,被告在医疗期间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支付各项医疗费用47679.07元的70%,即33375.35元,原告焦玉浩应自负医疗费用47679.07元的30%,即14303.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2923民初1375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