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辉与韩毅、天津河西久安中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被告韩毅驾驶机动车未保障安全行驶,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韩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韩毅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韩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张海红、被告天津河西久安中医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评判如下:1、医疗费,共产生医疗费722元,原告主张624元,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误工费,原告主张504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天津市晨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考虑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按照2015年本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91640元/年支持0.5个月的误工费,计算为91640元/年÷12个月×0.5个月=3818.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主张400元,依据不足,本院酌情支持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4、车辆维修费1650元,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车损折旧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3民初5931号 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