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丽与刘洋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对于抚养子女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变理抚养关系应当有正当理由。原、被告的婚生女年龄尚小,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母亲的悉心照料,原、被第一次离婚后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房,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抚养女儿不利于其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为宜。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13民初690号 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