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江龙与杨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长子谢甲某出生后主要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子谢乙某出生后主要随被告生活。且谢甲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现状,亦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长子谢甲某随原告生活为宜,婚生次子谢乙某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对方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仅提供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被告无法说清该财产现在的存在状况和该财产的组成情况,且原告对该财产予以否认,仅凭被告提供的“协议”无法认定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对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由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有过错,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有借给被告父亲2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徐永久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均予以否认,对该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无法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381民初2552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