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敏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过渡费系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用于搬迁和临时安置住房的费用。2014年9月4日的《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西仰陵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但该协议通过于2014年9月4日,只能约束此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此前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具备溯及力。且从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来看,双方签订的载有发放过渡费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从该协议亦可见,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在签订该协议时确定原告阎素敏满足标准户条件,属于受领过渡费的人员。协议签订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依协议内容已向原告阎素敏发放包括二年过渡费在内的拆迁补偿款,亦证明被告对原告阎素敏标准户资格及协议内容的认可。现被告以原告不符合《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资格为由拒不给付过渡费,因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未主张协议无效、可撤销或要求原告阎素敏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其所辩不予支持。因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故应依法向原告阎素敏发放过渡费。原告阎素敏主张过渡费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依据拆迁交房协议,原告阎素敏系2012年6月12日拆除腾清房屋,故过渡费应自2012年6月12日起算,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过渡费按月发放,过渡费应计算至2016年11月12日(共53个月)的过渡费,截止原告主张的2016年11月12日(共53个月)共计159000元,因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已支付二年过渡费72000元,故还应向原告阎素敏支付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的过渡费8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191民初1736号 201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