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英、罗某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协议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协议,其性质属于行政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已受理,应驳回起诉。此外,即使按照原告关于“双方签订协议时关于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的内容是空白的、双方对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未达成一致协议”的主张,因涉案拆迁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在2013年9月批准,仍应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故原告可依据该条例向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萧民初字第1079号 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