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进成等与张占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协议纠纷所要解决的是合伙各方在合伙中的出资、收益等内容,原告要求确认张占朝与杨卫年、饶龙金所签订合同与其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本院不发表意见。原告认为张占朝未与其商量擅自与杨卫年、饶龙金签订合同损害了其利益,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张占朝应按照合作协议赔偿其违约金100万元。但合同约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情形系在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而承担的,并未约定单方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形。原告要求平原造林的拆迁补偿由三人共同所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地块现已取得拆迁补偿,故对其诉请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昌民(商)初字第15142号 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