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茶经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以及涉案图片的胶片,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富尔特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国茶公司在微博中使用的涉案图片,虽然比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略小、像素较低及略有裁剪,但两者的构图、色彩及拍摄对象均相同,故可认定两者的一致性,本院对国茶公司关于其微博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不同的主张不予认可。国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博中使用富昱特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国茶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5民初40314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