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琢辩称其没有偷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第1宗按照被告人李琢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2、3、4宗犯罪事实,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李琢所为。经审理查明,有被害人徐某1、张某1、劳某、陈某1的陈述,证人邹某1、温某1的陈述,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琢参与梅州城区盗窃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李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纯属狡辩,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劣迹,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鉴于被告人李琢所盗赃物已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粤1402刑初231号 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