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小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小良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小良辩解其是正当防卫或过失伤害,系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但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难以采信。
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7500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372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101.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82.20元、误工费1576.71元,交通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758.91元。被告人丁小良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人民币10000元,尚应赔偿人民币27101.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206刑初726号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