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唐某2与唐某3,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继承人的范围和被继承人唐某5的遗产范围问题。
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问题。遗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唐某5已早在1967年和前妻王某1离婚,且唐某5一直未再婚。而唐某5的父母也均早于唐某5去世,故作为子女,唐某1、唐某2、唐某3和唐某4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其父唐某5的遗产。
关于被继承人唐某5的遗产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北碚区征地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住房协议》涵盖的住房安置补偿款共计485600元,系发放给唐某4、唐某4妻子王某2、唐某4父亲唐某5三人,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唐某5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161867元。此笔款项系唐某5的遗产,已被唐某4领取。《北碚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协议书》涵盖的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38000元,在扣除唐某5应缴纳的75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为30500元,系发放给唐某5个人,属于唐某5的遗产。虽庭审中唐某4表示此笔款项尚未领取,但唐某4已在发放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及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上“代领人签字”一栏签字,故该笔30500元款项应认定为已被唐某4领取。故对唐某4这一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发放给唐某5个人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及房屋补偿费共12320元,亦属于唐某5的遗产。该笔款项已被领取,目前由唐某3掌管和支配。
综上,本案中,被继承人唐某5的遗产为住房安置补偿款161867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30500元、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及房屋补偿费12320元,共计204687元。上述款项,应当由唐某1、唐某2、唐某3和唐某4平均进行继承,每人应分得51171.75元。而上述遗产,目前分别由唐某4占有192367元,由唐某3占有12320元。故唐某4占有的遗产已超过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负有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的义务。故本案中,唐某4应支付给唐某1钱款51171.75元,支付给唐某2钱款51171.7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09民初4735号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