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华与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公司营运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杜春华与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双方签订的《出租车运营有偿使用协议书》合法有效。《出租车运营有偿使用协议书》载明:“有偿使用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按照交通部门规定车报废之日止。(乙方可随时更换车辆)”。根据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出租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出租车运营有偿使用协议书》是有期限的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最长期限为8年。“(乙方可随时更换车辆)”应当理解为在该期限内可随时更换车辆。杜春华关于合同期限从更新车辆之日起重新计算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因《出租车运营有偿使用协议书》履行期限已满,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拒绝与杜春华继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杜春华提出请求沈阳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为其办理车辆更新及运营手续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杜春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其要求沈阳腾飞出租汽车赔偿损失96000元,原审法院没有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杜春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855号 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