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春平与马鹏德、马壮德、马万德、第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开发建设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因芮春平于2015年10月13日去世,芮春平之子冯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芮春平的父母已先于芮春平去世,冯富为其独生子。另,根据结婚证芮春平的丈夫为马先常,马先常先于芮春平去世。冯富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应为本案原告。三被告对芮春平的子女及配偶情况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效遗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4、遗嘱内容合法。本案中,马先常于2010年6月28日所立遗嘱符合上述规定,故关于原告主张确认案涉遗嘱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被告辩称案涉遗嘱无效一节,因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11民初4438号 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