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宏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鹤然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宏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鹤然化纤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化纤原料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诸暨市鹤然化纤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浦江宏方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88100元,事实清楚,其应依法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起诉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经本院核算,未超过上述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诸暨市鹤然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681民初03435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