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1、戴某某与严某2、严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审理中,双方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审理中,被告严某2主张其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其余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被告严某2据此要求适当多分遗产,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告戴某某主张其也应参与遗产的分割。经查,其为被告严某2的配偶,严某2在照顾被继承人时,其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此,戴某某要求分得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05民初10285号 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