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军与李清湖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口头形式的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可见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李清湖开办的“中越红尘鹊桥”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其业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虽其辩称提供的是类似于民间的媒人服务,但实际却是以介绍陌生的、不特定的越南新娘为目的,并明码标价收取远远超出民间媒人标准的高额费用。其在宣传标语中称6万元全包,包括办婚礼的婚纱照相、礼服费用、小型婚宴酒席费用等,实际上是变相承诺了付款6万元后一定可以娶到越南新娘。李清湖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相关禁止性经营的规定,且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故本院认定李清湖与孟祥军之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清湖向孟祥军收取的服务费64600元应依法予以返还。至于孟祥军支付给案外人的年龄变动费用、与裴某某交往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机票差价款、银行手续费等,非李清湖收取亦无证据证实为李清湖授意收取,故孟祥军要求李清湖予以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47号 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