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中百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对被告举报的原告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已经立案,侦查。现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提及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中加盖的客户印章存在直接关联关系,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否真实,影响到被告是否能够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合同义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另案(2016新0104民初1040号)起诉原告的案件所依附的基础事实也是本案原、被告诉争的法律事实,因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尚在刑事处理过程中。因此,本案来说,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相关合同证据中加盖的印章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已经影响到本案民事权利的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尚不明确,因此,原告的本次起诉,本院裁定予以驳回,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可再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裁定如下
(2016)新0104民初303号之一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