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广生诉盘山县胡家镇政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鲁广生与与振合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盘山县胡家镇政府虽不属于案涉拆迁协议的合同主体,但依据原被告双方的当庭认可及原告与被告、振合公司及破产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确认被告盘山县胡家镇政府自愿承担案涉拆迁协议项下振合公司应履行的所有合同义务。本案中,振合公司未按拆迁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合同义务受让方胡家镇政府亦应向原告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将其应履行的差价款扣除后向被告主张给付产权置换房屋补偿款及相关损失的诉请可以成立。本案案涉拆迁协议虽只约定了12个月时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振合公司自身的过错导致原告至今未取得置换房屋,因此被告应自承诺交付房屋之日起依约向原告支付双倍安置补助费。原告向本院主张2010年10月31日至2016年6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损失为35640元,故本院依据该数额认定原告安置补助费损失及违约金损失。因案涉拆迁协议已就逾期交付产权房屋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1122民初1152号 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