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久与被告常委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中确定的事项应当得到履行,若没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本案中,原告常某的父母常某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常某由王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该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据此履行义务。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应当为向每个孩子支付2000元,但离婚后至今,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主张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抚养费共计1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11民初17136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