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根据上诉人人民网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和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和讯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是否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人民网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和讯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涉案侵权作品共计六篇,每篇字数在700字到1500字之间,由被上诉人和讯公司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进行传播。同时,上诉人人民网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了公证费用和律师费用。尽管原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过程中,未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上述相关因素予以全面考量,导致确定的经济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明显偏低,无法为权利人提供合理的补偿,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稿酬标准以及被上诉人和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上诉人和讯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上诉人人民网公司因本案实际支出了公证费和律师费,但其公证费系针对多篇文章的公证保全支出,其与鑫诺事务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律师费未明确是否系针对本案被上诉人和讯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上诉人人民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酌情确定被上诉人和讯公司在本案中应负担的合理支出数额。
综上,上诉人人民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2015)京知民终字第1339号 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