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佳磊与胡文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健康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在天一绿海小区门口经营水果、小吃生意,其所占摊位系公共区域,并非个人专属,原、被告因摊位问题产生矛盾,应本着互利、互谅的原则,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原、被告双方因地摊占位问题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按责予以赔偿。原告邢佳磊主张误工费12600元(按63天每天2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误工期根据其伤情酌定为30日,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08.2元计算。护理期按住院期间天数为3日,标准应按每天108.2元计算。就医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原告邢佳磊主张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本院认为,其伤情并未达到给付营养费与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邢佳磊的损失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确认为:医疗费2775.05元、就医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24.6元、误工费32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225民初5024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