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与喻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补充协议及贷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贷款,致原告需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登记号为Y151145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配合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于法有据,本案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112民初4615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