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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美与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屏民初字第960号 2016-04-1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张建忠、苏石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已生效的(2010)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的认定,张建忠与吉雅公司之间对涉案的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区综合市场2号楼27号商铺的买卖属虚假的商品房买卖,目的是为了办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的按揭(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张建忠与吉雅公司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张建忠、吉雅公司以欺诈手段和交行中山分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以涉案房产作抵押,向交行中山分行贷款385000元,系虚假按揭,张建忠、吉雅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交行中山分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根据诉讼经济原则,本院一并判令交行中山分行与吉雅公司协助办理注销涉案房地产的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交行中山分行与被告张建忠、吉雅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时,虽然不知其从事犯罪行为,但除此主观善意外,交行中山分行还应遵守合理的商业准则和管理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慎经营义务。除对房屋权属登记审查外,交行中山分行还应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根据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收入情况、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经和方法。交行中山分行在贷款交易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客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房产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建忠、吉雅公司共同故意签订虚假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吉雅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张建忠、吉雅公司应共同赔偿因此给交行中山分行造成的贷款及逾期贷款利息损失。被告张其、梁华娣声明对吉雅公司担保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其应当与张建忠、吉雅公司共同赔偿交行中山分行的经济损失。被告张建忠与苏石连虽系夫妻关系,但张建忠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也未将取得的贷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指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单方承诺)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不包括因个人原因从事犯罪、违法侵权而产生的债务,故张建忠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石连不应当对被告张建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前所述,因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复利性质为违约金,故原告该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张建忠、吉雅公司、张其、梁华娣共同赔偿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石连、吉雅公司、张其、梁华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423号 2016-04-13

胡小女与苏玉、陈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923民初38号 2016-04-19

谭泽旭与徐凤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涉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凤花、苗志刚、苗露、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存在高利借贷个人存款、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先卖房后抵押、先抵押后卖房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621民初1986号之一 2016-12-12

石兴志与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涉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凤花、苗志刚、苗露、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存在高利借贷个人存款、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先卖房后抵押、先抵押后卖房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621民初2067号 2016-12-12

李晓晶与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凤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涉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凤花、苗志刚、苗露、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存在高利借贷个人存款、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先卖房后抵押、先抵押后卖房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621民初2092号 2016-12-12

陈信祥与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涉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凤花、苗志刚、苗露、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系列案件,存在高利借贷个人存款、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先卖房后抵押、先抵押后卖房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621民初2017号之一 2016-12-12

张唯真诉曹应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不当得利返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涉赚犯罪,公安局机关已立案受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2601民初1080号 2016-07-11

荆翠平与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涉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凤花、苗志刚、苗露、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存在高利借贷个人存款、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先卖房后抵押、先抵押后卖房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621民初2003号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