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历发机械厂与吴钦加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吴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而原告提交了八份《支付证明单》及被告的员工何华贵出具的一份《证明》,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5012元,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经营范围是“普通机械加工、制造、维修”,原告在庭审中也说明其与被告之间主要是加工合同关系,故本案在立案时将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为“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加工材料及加工服务,被告吴钦及其员工何华贵、吴营分别在《支付证明单》上签名,是对被告提供的加工服务、加工材料及欠款金额的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钦在欠款后,本应及时向原告付款,但却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计人民币15012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从2013年起所欠款项按月息一分赔偿原告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还款时间、逾期利息、违约等进行过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未支付欠款确实会对原告造成一些损失,本院酌定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16年8月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为止,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该基准利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723民初840号 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