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九台法院(2016)吉0113民初1324号案件的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的涉案房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卡伦经济开发区吉长北线19公里北侧。九台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九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中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当天被告高某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辛某,原告已将剩余110万元购房款提存至九台法院。因此,涉案房屋买卖的合同履行地在长春市九台区。本案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买卖房屋过户费、土地使用费等,应视为上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综上,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13民初3121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