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租用“业界网”上传淫秽视频的目的是为了吸纳会员收取会费,经公安机关统计,截止被告人被羁押时,共收取会员费用21220元,期间共吸纳注册会员人数为373人。虽然有部分失效会员,但该会员曾经交纳了会员费,应当统计在内。辩护人提出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家庭生活经济压力大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意见,虽然客观上存在着经济压力,但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53号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