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和曾因盗窃受法律处分、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聋哑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曾因盗窃受法律处分,且多次盗窃,不宜适用缓刑,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1204刑初189号 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