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营、崔天华等与唐山市迁水泵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许素霞、张书增、宋春阳、郭卫民、廉振军、梁义彬、耿庆祥、马春云、田兴文、崔天华、潘树东、李印十二原告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通过原告提交的唐山市迁水泵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通知、股金现金收据、工商登记等材料,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股东身份予以认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对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要求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283民初3363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