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彤光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蒙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系约定被告担任原告的推荐机构,负责推荐原告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而被告是否具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资格是协议书的重要内容,是协议书能否履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原告决定是否和被告签订协议书的重要条件。被告不具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机构会员资格,但在协议书中却明确载明其具备该会员资格,被告明知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原告陷于错误但仍然为之。因此,被告系故意陈述虚假事实,使原告基于该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被告辩称其已在签订协议书时将其未取得该会员资格一事告知原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95000元推荐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5民初58796号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