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涛与上海晟颖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所属领域:公司事务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原告请求解散被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49%的股份,按照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的49%,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权力机制运行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重要体现。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被告公司成立之后4年有余,被告公司既未召开定期股东会,亦未召开临时股东会,表明被告公司的股东会机制运行失灵。如果被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公司利益受损,进而使股东利益受损,违背股东设立和维持公司的初衷。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其自身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20民初13751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