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增与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明确规定,被告的公司章程对此事项所作规定与法律规定一致。被告公司章程载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第三人作为被告股东,拟向原告转让部分股权,第三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其他股东发送了书面通知,在通知中详细披露了拟转让股权的份额、价格以及受让人情况。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未直接回复第三人,其中21名股东于2016年3月25日形成《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从决议内容可以判断该21名股东不同意第三人向原告转让股权,但没有任何上述股东同意购买第三人股权的意思表示。被告亦未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曾有购买第三人股权的意思表示。鉴于其他股东并未表示同意购买相应股权,依据章程的规定,亦应视为同意第三人转让。
基于其他股东没有在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鉴于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要求确认第三人名下的相应股权归其所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5民初75738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