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承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承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承将及辩护人在庭上提出黄承将没有履行能力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黄承将主动与自诉人和解达成协议并且自诉人向本院请求对黄承将从宽处罚,本院决定对黄承将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承将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1227刑初141号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