떛加兵与靳云树、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靳云树向原告薛加兵借款385000元,有被告靳云树出具的借条佐证,庭审中被告靳云树对借款金额及事实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偿还385000元借款尚欠30万元,现被告提交银行转存、转账凭证,证明已累计偿还借款364000元,故实际尚欠原告21000元。原告诉请被告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借款时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亦未注明借款期限,故原告主张自诉讼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其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发生时,被告王小平、靳云树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小平辩称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经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68号 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