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奇军、赵立昭等敲诈勒索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敲诈勒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立昭、景宏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仍予以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昭、景宏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奇军在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景宏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景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奇军、赵立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281刑初1659号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