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广州蓝仕威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州蓝仕威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宣传产品时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效果,构成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红工商处字(2014)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鄂红安行非审字第00008号 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