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武汉凡诺普鞋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劳社监理字(2014)第012号和新劳社监罚字等与武汉凡诺普鞋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的规定,法律已赋予案件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鄂新洲行非审字第0028号 201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