摨长送与鄂州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补偿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一、关于监控录像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以及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湖北省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储存和管理的系统”。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本案中,周长送向被告公安局申请调取“十字西街口”有关监控录像,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周长送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周长送向制作或者保存机关申请公开、以答复或受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被告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周长送于2015年5月29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被告市公安局在周长送其后的当面申请中,依据已保存的监控录像,在法定期限内,两次安排其当场查阅,按其当场描述的内容进行调取,并按其指定的形式,提供了复制件。对于其要求的十字西街中段兔子交易地的监控信息,因不在监控范围内而无法提供,被告也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被告市公安局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适当形式、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告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故原告周长送关于逾期不予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告关于提供“前方位、远距离”的监控录像的请求,实质上仍是认为被告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十字西街中段的监控信息的需要。对此,由于被告市公安局对于存在的信息已经提供,对于不存在的信息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搜寻义务和法定告知说明理由义务,亦不存在重复答复和公开,原告此项诉请亦应驳回。
三、关于原告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请求“公开质证,必要时请媒体参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情形,本院亦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0704行初15号 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