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雅玲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医疗损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白雅玲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要求重新鉴定及补充鉴定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准许。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举证,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明确诉讼请求,导致法院对其合理部分的主张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0803民初277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