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义金典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宝诚百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据《二手车销售合同》及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宝诚百旺公司出售的车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第二款“商业广告和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本案来看,宝诚百旺公司在互联网的销售网页上刊登的二手车广告内容具体详实,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在被信义金典公司承诺后,宝诚百旺公司应当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网页中广告宣传内容应属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宝诚百旺公司具有约束力。在该内容中写明“实车照片里程数真实无事故”,而在事后车辆过户中通过保险公司了解到涉案发生过事故并进行了相应修理和零配件更换,对此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企业宝诚百旺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庭审中宝诚百旺公司提出无事故应理解为该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关于“事故车”的定义,该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但作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均通过商家的文字及口头销售宣传而获得对商品的直观认识,并由此进行客观判断从而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对宣传的识别应在商家的表述程度和买家的理解范围内,不可能依赖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这类的专业规范。在本案中,宝诚百旺公司在网上对车辆的描述中写明“无事故”,并无其他描述和备注,致使购买者信义金典公司有理由相信该车辆按通常意义上讲应属未发生过碰撞、刮蹭等损伤,也未进行过维修和零部件更换,但实际情况与之相反,宝诚百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信义金典公司在此基础上要求减少价款,于法有据,关于减少的具体金额,经本院委托评估造价所得出结论为“经评定估算委托车辆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4日价值的评估结论为BMB81.45万元”,对此双方均提出异议,但又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以814500元为基数,与宝诚百旺公司实际收取的1015000元相减,超过部分200500元应由宝诚百旺公司返还,对信义金典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海民(商)初字第29091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