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兰与谢万全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本案中,原、被告之母王玉花通过《遗嘱》处分了其生前居住使用的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窑街煤电有限公司四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的住房,依该遗嘱:“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窑街煤电有限公司四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的住房一套由其女谢晓兰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占。”故该房屋作为遗产应当由原告谢晓兰继承。对于被告提出的该遗嘱处分的房屋系被告谢万全与第三人王玉章互换,不是王玉花与第三人王玉章互换的辩解理由,本院结合第三人王玉章于2010年搬进了王玉花位于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街道新村413号301室的房屋,居住至今的事实,和王玉花生前居住在王玉章位于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海石湾四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的房屋,直至2015年7月17日因病去世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遗嘱所处分的房屋应该是王玉花与第三人王玉章互换,王玉花对其所立遗嘱中处分的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窑街煤电有限公司四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的房屋有处分权,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的因其持有本案涉诉房屋房款缴纳费用的原始票据,故本案涉诉房屋的房款是被告谢万全以第三人名义缴纳的辩解理由,因结合王玉花和王玉章实际换房居住的事实,且从该房款缴纳票据中也不能证明房款确系被告所支付,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本案涉诉房屋产权未登记,且名义上的购房人也不属于被继承人王玉花,故该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的辩解理由,虽然该涉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并不影响该房的实际权利人王玉花对其财产的处分,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第三人王玉章提出的,本案涉诉房屋是其与谢万全互换的,第三人不认识王玉花,因谢万全2009年井下工伤,没办法搬家,所以我先住了王玉花的房子过渡一下,我真实要换的房子是谢万全在兰州市红古区下窑村196号101室的房子的辩解理由,因本院结合第三人王玉章于2010年搬进了王玉花位于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街道新村413号301室的房屋,居住至今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的王玉花所立代书遗嘱不是由代笔人亲自书写,且该代笔人不是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的辩解理由,本案中对法律规定的“代书”不应作书面理解,打印应属于代书的一种形式,且虽然该遗嘱的代笔人没有在见证人项下签字,但该代笔人可以视为见证人之一,故本院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王玉花的丧葬费31134元,因被告承认原告为其母办理后事所花费29526.60元,故剩余部分1607.40元应作为法定继承的财产,由原、被告均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111民初548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