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予酌情返还。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58888元系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给付的,且数额较大,应认定属彩礼范畴。原告的亲戚及朋友给予被告的见面礼金4700元,应当属于风俗习惯上一种礼节性的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考虑原、被告已经订婚,但并没有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均同意从应该返还的彩礼中扣除原告向被告的借款6000元,本院酌情支持返还45000元。被告的父亲如果认为自己因为原、被告之间的事情受到损害而要求被告赔偿,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可以另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108民初1150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