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图们江酒业有限公司与金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图们江公司与金真浩在通过(2014)珲民二初字第234号案件解决双方争议后,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约定通过补偿贸易的方式进行还款。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院审理时已向图们江公司释明,在还款协议没有确定无效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图们江公司明确坚持原诉讼请求。现图们江公司在未按照该协议履行,要求金真浩支付36万元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图们江公司、金真浩在(2014)珲民二初字第234号案件中原、被告主体身份相同,图们江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的36万元为该案中主张的461258元的一部分,图们江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相同,故图们江公司的上述主张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珲民二初字第809号 2016-05-09